條為規(guī)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tǒng)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及本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參照本細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物價局統(tǒng)一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jiān)制。
第五條商品房經營者在銷(預)售新建商品房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商品房在銷售中,降價、打折的,應標明優(yōu)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調價格應重新申報。
第六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示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及各項稅費一律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標明人民幣金額,并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第九條商品房經營者銷售商品房時,應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銷(預)售明碼標價基礎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單套商品房銷售價格一覽表》(附件,略)規(guī)定的形式,明確標示以下內容:
?。ㄒ唬╅_發(fā)企業(yè)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庫)配比率;
?。ǘ潜P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ㄈ┊斊阡N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tài)、房號、樓層、朝向、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ㄋ模﹥?yōu)惠折扣及享受優(yōu)惠折扣的條件和優(yōu)惠方式,如有多項優(yōu)惠措施,應標明能否同時享有;
(五)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jù)。代收代辦的服務性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
?。┥唐贩夸N售時選聘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yè)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
第十條商品房經營者銷售二手房時,除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外,還應公布二手房房齡、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條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過程中,商品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跇藘r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ǘ┓績r外收取水、電、燃氣等配套設施建設安裝費用;
?。ㄈ┻`反公平、公開或自愿選擇原則,強制或串通其他部門及中介服務機構,向購房者變相強制收取服務費用或其他預付費;
?。ㄋ模┦褂锰摷倩蛘卟灰?guī)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ㄎ澹┎扇∧笤旌蜕⒉继摷傩畔⒌雀鞣N不正當手段哄抬商品房價格;
?。┰趶V告宣傳過程中,向購房者傳達虛假、夸大、不真實的價格信息或隱瞞價格附加條件;
?。ㄆ撸┢渌`反價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的行為。
第十二條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各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細則,制定符合當?shù)貙嶋H情況的具體貫徹辦法。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